1.開發商和承銷商之間的代理關系。
在包銷期間,開發商將商品房轉讓給包銷商進行合同銷售,包銷商必須以開發商的名義將商品房銷售給購房者。
2.開發商和包銷商之間的附條件銷售合同關系。
如果包銷的商品房不能在約定的包銷期內全部售出,包銷人將購買剩余包銷的房屋。此時,承銷商與開發商之間就會形成附條件的買賣合同關系。
3.開發商與買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
專屬商品房的所有權人是開發商,只有開發商具有銷售主體資格。雖然商品房銷售的具體業務基本上是由承銷商完成的,但實際的買賣雙方是開發商。
4.承銷商和買方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