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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的認定與處理

負責環境自動監控設備日常運行維護的機構及其負責人應當根據運行維護合同對監測數據負責。地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查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環境監測質量監督檢查,發現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應當依法查處,並向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涉嫌指使篡改或偽造監測數據,包括以下情形:

1,強迫或者指使有關人員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

2、將考核標準或排名作為對下級監測機構、監測人員工作考核的要求,有意幹擾監測數據的;

3、無正當理由,多次強令監測機構監測、選擇數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報監測數據的;

4.委托方人員指使監測機構工作人員篡改或偽造監測數據,或進行多次或多次監測委托而不整改,選擇“合格”的監測報告;

5.涉嫌指使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判定與處理辦法》第七條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負責環境自動監控設備日常運行維護的機構及其負責人應當根據運行維護合同對監測數據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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