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新聞背景蘇某、王某、李某某、柯某某、劉某某自滬駕車返回安。在滬陜高速藍田後鎮收費站,蘇某等5人在入口處登記時謊稱自己是江蘇蘇州人。後來,防疫局工作人員對蘇進行了核酸檢測,結果呈陽性。同車的其他4人也檢測出核酸陽性。
經查,該5人違反國家傳染病防治法律法規,疫情防控工作不落實,故意隱瞞危險區域居住史,對新型冠狀病毒傳播造成嚴重風險,影響惡劣。
二、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蔓延的嚴重危險的行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壹種行為犯,不壹定要達到疫情傳播的程度,只要觸犯法律,造成危險傳播,就可以定罪處罰。
犯罪嫌疑人實施妨害傳染病防治,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本案經查,5名犯罪嫌疑人處於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疫情感染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情況發生的心態,那麽根據《教育部、教育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治違法犯罪的意見》的規定,可以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