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的合同是指壹切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的合同是指壹切民事合同。而最狹義的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2.契約是指社會協議的壹種形式,個人可以通過自由締結協議來創造自己的權利、義務和社會地位。契約可以理解為“信守承諾”,契約的形式可以分為:精神契約和書面契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