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計法
會計法是調整經濟生活中會計關系的法律規範,會計法從法律角度規範會計行為。我國現行的會計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最早頒布於1985年,後在1993年和1999年兩次修訂。
《會計法》規定了會計工作的基本目的、會計管理的權限、會計責任主體、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的基本要求、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的職責和權限,並對會計法律責任作了詳細規定。
2.會計管理條例
調整經濟生活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範。會計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並發布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並經國務院批準發布。這壹提法是以《會計法》為依據的。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暫行規定》。
3、會計部門規章制度
會計部門規章是與會計工作有關的規範性文件,由財政部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程序制定,並由部門負責人簽署。財政部發布的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內部會計控制規範。會計部門規章的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高於部門規章。
4.當地會計法規
地方會計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與會計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會計規範性文件。根據當地特殊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發展,符合當地會計實務的需要。補充了國家會計法律和會計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