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起訴離婚需要以下材料:
1,起訴書;
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4.對方的居住證明或戶籍證明。
二。起訴離婚的程序如下:
1.壹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提交起訴狀;
2.法院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3.立案後,向被告送達起訴狀,被告答辯;
4.法院安排庭前調解;
5.調解不成,法院會安排開庭;
6.法院做出了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5條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依法保護夫妻壹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