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下列情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壹年: (壹)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二)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三)拖延或者拒絕支付租金的;(四)提存財產滅失或者毀損。
第壹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債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辯。債務人同意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辯稱債務人自願履行,也不得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