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法律分析:懲罰違反法律要求的人,更重要的目的是使違法者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按照法律規範的要求調整自己的行為。法律懲罰對違法者的這種教育功能是法律懲罰以教育為目的的內在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作為壹部處罰法,主要是圍繞如何處罰各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也必須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按照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在辦理治安案件時,要始終註意充分發揮治安管理處罰的教育作用,防止重處罰輕教育、為處罰而處罰的簡單化。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壹十六條,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刑訊逼供、體罰、虐待或者侮辱他人的;(二)超過詢問核實期限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將罰沒財物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處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或者故意損毀罰沒、扣押財物的;(五)違反規定使用或者不及時返還被侵權人的財產的;(六)違反規定不及時退還保證金的;(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八)當場收繳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的;(九)接到報警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後,不及時報警的;(十)在查處違反治安管理活動中,對違法犯罪行為負責;(十壹)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情形的。辦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機關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 上一篇:寵物擾民怎麽辦?
  • 下一篇:大學生為什麽要學習法律知識?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