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典沒有關於鬼屋或汽車交易的規定。“鬼屋”本身並不構成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為“鬼屋”的事實,對買受人構成欺詐的情況下,買受人才可以依據“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違背真實意思訂立的合同”的事實,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有義務在房屋轉讓價格上公開其所知道並實際產生的足以動搖締約意圖或條件的“鬼屋”信息。出賣人的沈默和未披露利益構成欺詐,可以作為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理由。買了鬼屋,是因為賣家故意隱瞞了這個情況,買家可以要求解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堅持誠實守信。房主隱瞞鬼屋情況進行交易,有違誠實守信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八條_ _
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堅持誠實守信。
第562條
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149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致使壹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另壹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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