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違法所得”與“非法獲利”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主要要件不同。“非法所得”對取得財物的主體沒有身份要求,而“非法獲利”的主體嚴格限定為“國家工作人員”。第二,行為要求不同。“違法所得”必須有違反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具體行為,而違法所得只註重結果,要求明顯超過收入的財物和費用。第三,鑒定的側重點不同。“非法所得”的認定重點在於財產取得過程的違法性,非法獲利的認定重點在於財產和支出取得結果的不規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壹切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第三百九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視為違法所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應予追回。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而不報告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