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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副本與正本的區別

法律分析: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兩部分,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轉讓。兩者本質上沒有區別,只有壹些細微的差別。從外觀上看,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的區別在於原件比復印件大,復印件便於攜帶和使用。在使用上,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的區別在於,正本必須懸掛在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否則可能會受到工商不懸掛執照的處罰。副本壹般用於外出辦理業務,如辦理銀行開戶許可證、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簽訂合同等。年檢的時候最好把營業執照的原件和復印件壹起帶來。另外,如果在日常工作中需要使用營業執照,可以使用營業執照復印件,因為復印件采用折疊打開的方式設計,攜帶更方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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