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不得向關聯方無償提供資金。也就是說,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對外拆借資金需要收取相應的利息。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與相關方簽訂財產轉讓和貸款協議。因此,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公司除按照章程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外,還應取得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同意。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不得向關聯方出借資金。
資金管理和檢查:
圍繞資金的安全性、效率性和流動性,財務部定期開展以下資金檢查和管理工作,並根據檢查情況定期向財務委員會、總經理和董事長報告。
(壹)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的現金庫存狀況。
(二)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資金部的結算情況。
(3)定期檢查銀行存款與二級公司資金部存款的對賬情況。
(4)對二級公司在資金部匯出的65438+萬元以上的大額款項進行跟蹤檢查或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