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七十九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於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二)超越行政許可範圍進行活動的;(三)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的真實材料的;(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