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自註冊登記之日起,應當按照下列時限接受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5年內客車每年檢驗1次;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2、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年以上,壹年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4、摩托車4年內每2年檢驗1次;4年以上,每年檢驗1次。
5、拖拉機等機動車輛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向註冊地車管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
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處理涉及該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完稅或者免稅證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確認,對提交的證明、憑證進行審核,並核發檢驗合格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