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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更名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1)有利於國家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

(二)反映當地文化或自然地理特征。

(3)使用規範漢字或少數民族文字等。

法律依據:《民政部關於印發〈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第八條除《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外,還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有利於國家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

(二)反映當地文化或自然地理特征。

(三)使用規範漢字或者少數民族文字。

(四)不以外國人的姓名和地名命名中國的地名。

(五)人民政府不在同壹鎮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不得相同。

縣(市、區)的鄉、街道辦事處,鄉、鎮的自然村,鎮的街、巷、居民區等名稱不得重名;中國著名自然地理實體名稱不應重名;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較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不得重復;對上述不宜更名的地名,避免使用同音字。

(六)不得使用山川河流等著名自然地理實體的名稱作為行政區域的專有名稱;自然地理實體的範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不得以其名稱作為本行政區域的專有名稱。

(七)縣、市、市轄區不以本轄區內人民政府非駐地村鎮的專有名稱命名。

(八)鄉、鎮、街道辦事處壹般應以鄉人民政府駐地和街道辦事處的名稱命名。

(九)新建、改建的城市街道和居民區應按層次化、系列化、規範化的要求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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