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者為擾民。在居民區樓下制造噪音,影響他人休息,屬於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予以制止,並處以罰款。
居住建築噪聲管理部門如下:
1.室內裝修活動噪聲、廣場高音喇叭、叫賣等噪聲主要由公安機關管理;
2、涉及空調、餐飲等社會生活和噪音,那麽主要是城管來管理;
3、涉及工業企業產生的噪聲,那麽主要是環保局管理;
4.道路等交通產生的噪音主要由交通委員會管理。
城市噪聲擾民的標準如下:
1,壹級生活區夜間測得50分貝以上,二級生活區夜間測得65分貝以上。只要超過晚上9點或者10點,就是擾民,屬於噪聲汙染。如果發現這些類別中的行為擾亂了人民;
2.小區裝修時間為12至14,19至次日7點。各省規定的時間不壹樣,但都差不多,居民正常休息時間都是擾民。允許裝修時間為7: 00至12,14至19;
3、165438+晚上0點到第二天早上7點,分貝高於80分貝,擾民。根據聲音的大小,如果達到噪音水平,可以報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
第五十八條
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