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加強檢查,明確責任,建立錯“保”的問責制度。為保證取保候審依法正確實施,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內部機構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要像其他政法工作壹樣,定期對取保候審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形成制度,以便及時發現和糾正工作中的問題。為防止取保候審的執法人員搞“保釋”、“人情往來”,從事受賄索賄、徇私舞弊等違法犯罪活動,必須建立健全公、檢、法機關人員“取保候審”責任制,對“取保候審”制度進行錯誤追究,不斷規範取保候審制度的實施。
三是加強人民檢察院對取保候審的法律監督。公訴案件,公安機關收到有關人員的取保候審申請後,認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檢察院審查批準。檢察院認為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批準決定,並書面通知公安機關執行。檢察院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向公安機關說明理由。公安機關認為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申請人可以直接向檢察機關提出,檢察機關應當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