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論如何加強對取保候審的法律監督

論如何加強對取保候審的法律監督

壹是建立健全取保候審審批制度。對司法機關批準取保候審申請的自由裁量權做出明確限制。即司法機關審查取保候審申請後的處理權限制度化、具體化、公開化。建立健全“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集體討論,領導審批”的審批制度,對可能影響案件訴訟的主要犯罪嫌疑人,特別是嚴重犯罪嫌疑人,盡量不采取這種措施。

二是加強檢查,明確責任,建立錯“保”的問責制度。為保證取保候審依法正確實施,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內部機構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要像其他政法工作壹樣,定期對取保候審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形成制度,以便及時發現和糾正工作中的問題。為防止取保候審的執法人員搞“保釋”、“人情往來”,從事受賄索賄、徇私舞弊等違法犯罪活動,必須建立健全公、檢、法機關人員“取保候審”責任制,對“取保候審”制度進行錯誤追究,不斷規範取保候審制度的實施。

三是加強人民檢察院對取保候審的法律監督。公訴案件,公安機關收到有關人員的取保候審申請後,認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檢察院審查批準。檢察院認為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批準決定,並書面通知公安機關執行。檢察院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向公安機關說明理由。公安機關認為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申請人可以直接向檢察機關提出,檢察機關應當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 上一篇:訴訟代表人在訴訟中的訴訟地位
  • 下一篇:丙肝醫療保險報銷政策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