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人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給他人造成困擾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這是民法上的相鄰權;如果屬於公共空間,那麽應該是全體業主共同制定管理細則,物業管理公司負責執行。
如果屬於政府部門管理的區域,政府部門要出面維持秩序;如果是小廣場的廣場,或者是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小區,那麽物業管理公司要征求大部分業主的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房地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八十九條法律、法規對相鄰關系的處理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二百九十壹條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因交通等原因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四條房地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棄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土壤汙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