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停車位根據以下情況確定收入歸屬:
1.如果開發商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小區車位的所有權,壹般屬於業主。因此,產生的收益也屬於全體所有者;
2.如果有明確的約定是屬於開發商的,那麽收益就是屬於開發商的。
主流裁判觀點:人防地下車位所有權歸開發商。主要原因是:
1.根據《物權法》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人民防空地下停車位是由開發商投資建設的構築物或者附屬設施,開發商享有所有權。《人民防空法》關於人防工程使用的相關規定不是所有權的特別規定,與《物權法》的規定不存在沖突和矛盾;
2.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結構和用途獨立的地下車位屬於開發商專有部分,不屬於業主所有。
3.人防地下車位不計入建築公攤,不屬於業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275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權屬,由當事人通過買賣、贈與或租賃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