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組成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如果商標中的地名容易誤導公眾對商品產地的認識,那麽地名就不能作為商標註冊使用。即使註冊了含有地名的商標,他人仍享有在商標中合理使用地名的權利;
2.縣級以下行政區劃名稱和城鎮、街道、胡同、山川等其他地理區域名稱,經國家商標局核準,可以註冊為商標。對於縣級以下的行政區劃,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地名不能作為商標使用。但考慮到地名屬於公共資源,基於平衡公共利益與私權的基本考慮,在商標審查過程中,對所有以地名進行商標註冊的申請都進行了嚴格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都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