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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區停車空間規定

法律解析:所謂地面停車位,是指直接設置在小區地面,通過劃線、分割等方式進行標示的停車設施,壹般需要取得政府頒發的建設規劃許可證。結合我國實際,地面停車位的使用人應向業主委員會交納使用費或租金,同時向提供托管服務的物業公司交納托管費。因此,無論是開發商還是物業管理公司,都無權擅自在小區地面設置停車位,而只有在取得業主大會的許可,並與業主委員會簽訂協議,對相關收益的分配做出具體約定後,才能設置和經營地面停車位。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是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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