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改建時,必須按照有關消防法規,會同消防監督機構制定消防站、消防給水、消防通訊、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和具體建設方案,並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市人民政府審查城市詳細規劃時,應當吸收消防監督機構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經審批後,由城建、公用、郵電等部門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當地消防機構負責驗收和使用。城市公共消防設施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提請當地人民政府責成城建、公用、郵電等有關部門進行技術改造或者重建,並追加規劃予以解決。設計人員在工程設計中必須執行相關消防技術規範的要求。設計單位和人員應當對工程的消防設計負責。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不符合消防技術規範的工程設計不得批準。
法律依據
住宅區消防通道規定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第三十壹條,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消防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條各級公安機關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本細則實施消防監督。除人民解放軍各單位、國有森林和礦山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外,其他各單位的消防工作由當地公安機關監督,公安機關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