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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醫療機構必須建立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檔案。

根據《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條例》,為加強對放射工作人員的管理,保障其健康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輻射防護條例》,制定本條例。國家對放射工作人員實行《放射工作人員證》制度,持證上崗。凡從事或參與放射工作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接受個人劑量監測,建立個人劑量檔案,並按規定繳納監測費。放射工作人員調離時,其個人劑量檔案應移交給調離單位,並在離開放射工作崗位後保存20年。接受個人劑量監測的放射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必須佩戴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個人劑量計。壹般來說,個人劑量計中的讀數周期為30天,可視情況縮短或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天。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技術單位負責實施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負責監測的單位應當及時將監測結果通知被監測單位。單位應將個人劑量監測結果復印在各自的《放射工作人員證書》中。

法律依據

《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條例》第壹條為了加強對放射工作人員的管理,保障其健康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輻射防護條例》,制定本條例。

《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第二條國家對放射工作人員實行《放射工作人員合格證》制度,持證上崗。

《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凡從事或參與放射工作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接受個人劑量監測,建立個人劑量檔案,並按規定繳納監測費。放射工作人員調離時,其個人劑量檔案應移交給調離單位,並在離開放射工作崗位後保存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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