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適用,合同法自2021 1起廢止。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之間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該法規定勞動關系中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適用《合同法》,該法適用普通合同關系(買賣合同、加工合同、代理合同等)。,不含勞動合同)。法律平等保護普通合同的雙方,但並不平等保護勞動合同的雙方(雇主和雇員),更傾向於保護勞動者的權益,而不是企業的利益。立法意圖完全不同,需要單列為壹部法律。從調整對象的不同來看,勞動合同法主要調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而合同法適用於所有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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