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律沒有具體規定贍養費的最低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有固定收入的,壹般可以按照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子女撫養費。承擔兩個以上子女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贍養人是指依法應當承擔贍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對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