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的種類包括:壹般包括行政監督檢查、行政決策和行政強制。另外,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有以下四種分類:1。根據行政執法行為,行政執法行為可以分為行政處理、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2.根據行政執法行為是否必須具有壹定的形式,行政執法行為可以分為必要的行政執法行為和不必要的行政執法行為。3.根據行政機關能否主動劃分行政執法行為,可以分為主動行政執法行為和被動行政執法行為。4、根據行政執法行為是否可以由行政機關直接實施,行政執法行為可以分為獨立行政執法行為和附屬行政執法行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並填寫預定格式和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和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下級行政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