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的懲罰性賠償措施。經濟補償和賠償不能同時適用。已支付賠償金的,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計算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經濟補償金根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同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