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崗亭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 (壹)結構獨立,能夠明確區分的;(二)獨立利用,可以獨占使用;(三)能夠登記為特定所有人的所有權客體。”相應地,陽臺和窗戶是業主的專有部分。《物權法》第71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妳安裝防盜網是出於自身安全保護,防盜網外側與房屋外墻處於同壹平面位置,既不危及房屋安全,也不損害他人利益,物管公司無權幹涉。另壹方面,妳和物業管理公司關於不安裝防盜網的約定無效。《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因為物業管理公司與妳簽訂的房屋裝修管理協議是由其提供的格式文本衍生而來,且“不得安裝防盜網、紗窗等防護設備”的約定排除了妳對妳房屋陽臺、窗戶的合理使用權,雖然妳是自願簽訂該協議的,但該條款仍然無效,所涉及的內容自始對妳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參考資料:
對百度百科司法解釋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