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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訴訟制度有什麽特點?

明代訴訟制度的特點:

1.皇帝進壹步控制了最高司法權。

在明代,皇帝對所有死刑和重案有最終的裁決權,各種聯審都要“由刑部擬定”,然後按目的執行。皇帝親自審理此案,任意使用刑罰。比如朱元璋說“有大牢,必當面對”,“重案更親切(審),法部不委任”。當他成為祖先時,他下令“重罪必須重復五次。”明初,毛的嚴刑峻法和他的正規朝廷幕僚無人問津。只有成祖屠戮了建文帝的老臣,酷刑極其極端。“死了873人”,還有人被拔了牙,斷了手,斷了脖子。有用的油炸;有的人割耳割鼻,年中再割,對明朝的法制造成了極大的破壞,加速了明朝的衰落。

2、工廠衛生特勤機關幹擾司法。

工廠,指東廠、西廠、內廠,是由宦官組成的特務機關,專事“登門謀反、惡言相向、十惡不赦”等重案。魏,即錦衣衛,原來是皇帝親軍“十二衛”中最受信任的壹個。他的主要職責是負責皇帝的禮儀和安全事務。從太祖開始,金農衛既判兵,又判囚,擁有逮捕權和監禁權。其中南北鎮府司、北鎮府司專設禁軍監獄,又稱錦衣衛監獄。廠衛制度是皇權高度集中的產物,幾乎淩駕於司法機關之壹,被賦予各種司法特權。

(1)偵查權:其偵查範圍主要是涉及國家權力的重要案件,不幹涉壹般刑事案件。比如有的鄉親在密室喝酒後詛咒魏忠賢,魏福齡卻被工廠衛生特務抓住,後被處死。

(2)審判監督權:廠衛有訊問權,但無裁判權。

(3)法外處罰權:廠衛設立自己的專門法庭,任意刑訊逼供,捏造證據,刑訊逼供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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