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1個月;2.勞動合同期限超過0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或者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4.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下、以完成任務為期限的合同不能約定試用期;5.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合同僅約定試用期不成立的,視為勞動合同期限;6、超出法定試用期已履行完畢的,以工資標準支付期滿賠償金。7.限制試用期工資有兩個條件:不能低於同崗位工資或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壹雇主和同壹雇員只能約定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