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小區物業管理條例,亂扔垃圾,如果影響了公共衛生,可以按照侵權來認定,有民事賠償渠道,讓法院讓其采取糾正措施或者賠償經濟損失。未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生活垃圾收運單位混裝收運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垃圾處理責任單位未簽訂協議或者未核實最終貯存、處置、利用情況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義務,並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地點。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中發揮主導作用。已經分類並投入使用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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