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主觀上必須具有營利目的,以娛樂為主要部分的賭博行為不構成賭博罪。賭博行為情節不夠嚴重的,可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賭博罪的,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牟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經營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聚眾賭博或者賭博牟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禁止賭博,對參賭人員的處理壹般可分為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對於涉及金額較小的,可以直接按照行政處罰處理,壹般可以罰款。但如果涉案金額過大,則構成賭博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