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54.38+0萬元,超過654.38+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分別減按654.38+02.5%和50%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小微企業是經濟學家郎鹹平教授提出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統稱。銷售商品、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銷售服務(9萬元按季繳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無形資產(9萬元按季繳納),可分別享受暫免征收小微企業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人所得稅稅率按累進稅率計算的,應納個人所得稅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除以標準5000元/月(2018101之日起正式實施)(適用於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所得額除以三險壹金後的月收入-扣除標準個人所得稅。加上levy,就是1%-2%的成交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征、緩征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的應納稅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收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或者代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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