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由侵權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被稱為民事責任。民事責任旨在保護受害人的身體和財產不受非法侵害。同學以保護、借錢等名義向同學勒索錢財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錢財,可能是違法的。
學生有可能因為某種原因挑起事端,辱罵,互相打架,群毆,都有可能觸犯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