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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暴力有哪些法律責任?

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安全和未成年學生校園內、校內傷害的處理,壹直是社會關註、家長關註、教育部門關註的重大問題。校園傷害事故也是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常見侵權案件類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在其職責範圍內履行相關義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造成未成年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根據這壹規定,我們可以看到校園傷害事故有以下特點:1。校園範圍主要包括幼兒園等教育機構和學校未成年學生。中小學或幼兒園,無論公立還是私立,都對未成年學生負有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是校園事故發生的主要場所。高校的學生壹般都是成年人,在校期間受到的傷害應該作為壹般侵權處理。2.校園事故是“在校期間”發生的相關事故。在學校組織的其他與教學有關的活動期間,如上課、做操、舉行運動會,或在學校春遊或參觀,但在上下學途中、學校放假期間等。,不應該算在校期間。3.校園事故的性質是對未成年學生造成認知損害的侵權事件。如果事故只造成未成年學生的財產損失,而沒有造成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傷亡,則應當以壹般侵權處理。4.校園事故的肇事者包括教師、教學管理人員、其他學生、校外人員等。當然,在某些情況下,沒有特定的加害人,但由於自然因素、設施老化、未成年人特殊體質等原因,也可能引發校園傷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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