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非法買賣外匯20萬美元以上,違法所得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構成非法買賣外匯罪。非法經營外匯,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31條的規定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外匯是貨幣管理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穩定基金和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國債、長短期政府證券等形式持有的債權。,可在國際收支出現逆差時使用。
包括外幣、外幣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國債、國庫券、公司債券、股票等。)和外幣支付憑證(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
非法買賣外匯罪,是指中國的機構、單位或者個人,外國駐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來華人員,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違反國家有關外匯買賣的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買賣外匯的認定標準
根據解釋,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特別嚴重”:a .非法經營數額在2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B.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