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賭博金額和賭博次數;
2.參與賭博的動機和目的。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具有獲取金錢的目的;
3.演員是賭徒、賭徒、賭場老板或壹般賭徒。賭客是指聚眾賭博的人,即提供賭場和賭博工具進行賭博,組織、吸引他人參與賭博,從中獲利的人;
4.賭徒身份與賭徒的關系。賭博規模很大,頻繁賭博嚴重侵害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如果賭客是親戚朋友熟人,壹般不應該以犯罪論處。
賭博犯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獲利總額5000元以上;
2、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博金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3.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在二十人以上的;
4.組織十名以上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