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欺淩是指個人或群體以身體、語言、網絡等方式故意或惡意欺淩、侮辱對方(個人或群體),造成對方(個人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的事件。校園欺淩通常會給受害者造成創傷,是壹種反社會行為,是各國治理的重點。校園欺淩不等同於校園暴力,前者只屬於學生。校園欺淩不壹定發生在校園裏,放學後同學間的欺淩也包括在內。其主要表現是,強學生欺負弱學生,使他們身心痛苦。校園欺淩通常是反復發生的事件,而不是單壹事件。有時候壹個人欺負另壹個人;有時候集體欺負壹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壹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反國家規定,生前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生前未經其近親屬同意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