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相對不起訴應當符合下列法定條件:
1.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2.罪行輕微。
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的手段、對象、危害後果、動機和目的,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年齡和壹貫表現,認為犯罪情節輕微。
3.不需要根據刑法規定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相對不起訴就是酌定不起訴。此時,檢察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作出不起訴或者起訴的決定。但如果決定不起訴,還是需要上報上壹級檢察院的不起訴意見。至於相對不起訴會不會留下犯罪記錄,如果案件是因為犯罪情節輕微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而不起訴,還是會有犯罪記錄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