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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足球場管理和使用條例

法律分析:社會足球場保證使用功能,保證開放時間。鼓勵各地依托已建成的社會足球場地就地舉辦比賽,廣泛開展足球賽事,強調社會足球場地優先用於足球活動。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變政府投資、享受政府補貼的社會足球場地功能。科學管理社會足球場,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日常管理。鼓勵建設信息數據服務平臺,采用智能化管理系統,鼓勵社會力量承擔政府投資的社會足球場館的運營管理。要求對社會足球場進行績效評估,建立獎懲機制。完善社會足球場配套設施,提高運營效率,鼓勵多元化利用,支持足球產業鏈延伸,支持為學校青少年提供場地、教學和訓練服務,促進體教融合。各地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加強對社會足球場館運行管理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將社會足球場館運行維護經費納入本級預算管理,加大財政支持力度,確保社會足球場館設施正常運行和持續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條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和能源的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和歷史文化遺產等自然資源,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和國防。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和鎮規劃中合理確定城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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