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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不出席再審聽證會的法律後果

被申請人不出席再審聽證會的法律後果是,將無法及時了解對方提供的證據並做好相應準備,也將錯過壹次調解的機會,可能對自己造成不利影響。

聽證是立法聽證制度的俗稱,是指立法機關在立法過程中,就某壹社會問題是否需要立法解決,或者草案內容是否合理可行,采取會議形式公開、直接聽取公眾意見的程序制度。公開透明;公正客觀;程序性強。

聽證會參加人包括下列人員:

1,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

2.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3.證人、專家和翻譯。

綜上所述,為進壹步落實陽光政府建設,維護人民群眾權益,政府工作內容有時會召開聽證會。聽證是人民特有的權利,維護了各階層人民參與政治生活的權益。此外,聽證會參加人主要由政府工作人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組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24條

答辯期屆滿後,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組織證據交換、召開庭前會議等方式,做好開庭前的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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