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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是什麽?

1)綠燈亮時,允許車輛通行,但轉彎車輛不得妨礙直行車輛和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3)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沒有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標誌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車輛可以通行,不妨礙已放行的車輛和行人通行。

壹、違反本條的行為及記分和處罰範圍是:

1.機動車駕駛人不服從交警指揮的,不予記分,並處20-200元罰款;

2、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的,記3分,罰款20-200元;

3.非機動車駕駛人不服從交警指揮的,處5-50元罰款;

4.行人違反交通信號的,罰款5-50元;

5.行人不服從交警,罰款5-50元;

二、交通違章的行為特征

交通違章有四個特點。

1,行為的危害性。交通違法行為損害社會、國家和公民的利益。

2.行為的違法性。《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的管理道路交通的行政法規,違反它就是違法。

3.行為情節輕微。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交通違法行為屬於輕微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不需要刑事處罰。

4.行為應該受到懲罰。交通違法行為屬於可處罰行為,處罰必須由法律授權的國家專門機關——公安機關實施,處罰類型只能是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條車輛和行人應當遵守交通信號;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的,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在安全暢通的原則下保證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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