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證據可以證明被用人單位辭退:
1.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並寫明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的時間和辭退理由。
2.與公司領導/人事主管談話時的錄音錄像,可以間接證明自己被用人單位辭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第14號)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辭退、開除、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