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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被辭退的事實需要證明嗎?

從仲裁實踐來看,勞動者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被用人單位辭退,用人單位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辭退的理由、事實和依據。如果勞動者不舉證,只是口頭說明用人單位將其辭退,而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曠工、接觸不良為由進行抗辯,這種情況對勞動者是不利的。很多時候,勞動者本來是可以獲得賠償的,但是他們只獲得了經濟補償,甚至沒有獲得經濟補償。所以建議妳取證證明雇主被辭退,以將風險降到最低。

下列證據可以證明被用人單位辭退:

1.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並寫明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的時間和辭退理由。

2.與公司領導/人事主管談話時的錄音錄像,可以間接證明自己被用人單位辭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第14號)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辭退、開除、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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