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刑事復核案件辦理程序如下: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下列相關人員可以依法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刑事復核:1。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律師可以提出申請;2、不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被取保候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3.保證人不服罰款決定的,可以自行提出;4.申訴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訴;5、移送案件的行政機關對不予立案的決定不服的,行政機關可以提出。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序規定》第六條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下列有關人員可以依法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刑事復議申請: (壹)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律師可以提出申請;(二)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審的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三)擔保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自行提出;(四)申訴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該行政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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