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責任不同
刑部是中國古代隋朝以後官制中“三省六部”體系中的壹個司法部門,主管刑罰;大理寺由廷尉改制而成,是最高司法機關,負責審理刑事獄案。
2.不同的官職
刑部主官叫刑部尚書,次官叫刑部侍郎;掌管大理寺的官員叫大理寺秘書,位列九大秘書之列。
3.發展過程不壹樣。
這個機構,大理寺,繼承了秦漢時的廷尉和北齊時的大理寺。明清時與刑部、都察院合稱為“三法司”。清末新政時期改稱大理院,民國初年北洋軍閥政府也沿用此名,是當時的最高司法機關。隋文帝建立了六部制。北齊初,設都官。皇帝在位三年,改稱刑部,後世皆以刑部為法獄,與大理寺並列最高法院性質。
隋唐時期的法律制度是封建社會最完善、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制度,形成了大理寺、刑部、禦史臺三權分立的司法審判體系。刑部負責審查大理寺判處流放的案件,禦史臺負責監督文武官員,但也可以參與重大冤案的審理,從而形成大理寺負責審理、刑部負責審查、禦史臺負責監督的司法審判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