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14條規定,只有通過協商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條款才能成為合同的壹部分。因此,要約是否包含有效要件,需要根據本法的規定進行解釋。如果要約中明確規定了有效期,則該條款應視為合同條款,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予以遵守。但是,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有效期,那麽該要素就不能被認為是合同條款,不能對合同的履行起到約束作用。需要註意的是,即使要約中沒有明確規定有效期,但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就有效期進行協商並達成壹致時,該要素也可以成為合同條款。
如果要約中沒有明確約定有效期,但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就有效期進行了協商並達成壹致意見,該要件是否可以作為合同條款?是的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4條的規定,只要買賣雙方通過協商就有效期達成壹致,這個要素就可以成為合同條款,並在合同的履行中得到遵守。
要約是否包含有效期,能否成為合同條款,需要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進行解釋。如果要約中明確規定了有效期,則該條款應視為合同條款,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予以遵守。如果沒有規定,就不能認定為合同條款。同時,如果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就有效期進行協商並達成壹致,該要素也可以成為合同條款。
法律依據: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4條是合同的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