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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有哪些?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如下:

1,雙方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這種行為如果事後經過其法定代表人追認,則有效;

2.無權代理行為。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3、無權處分行為。無權處分行為是指無權處分人和相對人處分他人物品或權利的行為;

4.因缺乏債權同意而發生的債務轉移行為。如果債務人轉讓其債務,如果受讓人不能履行債務,債權人的利益將難以實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壹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生效。

對方當事人可以督促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壹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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