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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避試用期辭退員工的法律風險

法律分析:勞動者被合法辭退,試用期勞動者存在法律過錯,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不予賠償;沒有法律過錯的,按照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金,違法辭退的,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合同,辭退試用期員工。試用期內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或者被證明不能勝任錄用工作,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合同的,不予補償。其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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