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結果,招標文件應當與中標結果同時公告。
中標結果公告應當包括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人的名稱、地址和中標金額,主要中標人的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和服務要求,中標公告期限和評標專家名單。
中標公告期為1個工作日。
采用書面推薦方式邀請采購人產生合格潛在投標人的,還應當在中標的同時公布所有推薦供應商名單及推薦理由。
在宣布中標結果的同時,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資格審查不合格的投標人應被告知不合格的原因;如果采用綜合評估法,還應告知未中標人其評估得分和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