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2002年頒布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公民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依據,結合當事人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情況確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關於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法規:
婚姻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傷害或者歧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鼓勵壹對夫妻生育壹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並且該法第四十壹條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五條規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和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